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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鹏、田洪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鹏,田洪霞,夏国生,朱爱玲,夏学生,王英娥,刘兴伟,高福生,白新香,刘庆刚,黄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60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宫秀兰,执行董事。被告:刘鹏。被告:田洪霞。被告:夏国生。被告:朱爱玲。被告:夏学生。被告:王英娥。被告:刘兴伟。被告:高福生。被告:白新香。被告:刘庆刚。被告:黄坤。本院受理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鹏、田洪霞、夏国生、朱爱玲、夏学生、王英娥、刘兴伟、高福生、白新香、刘庆刚、黄坤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