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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亚波与刘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波,刘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波,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刘尧,现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波与被执行人刘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机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