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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刑执字第2-1号被执行人陈斌,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斌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斌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斌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斌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