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常州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茂织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华茂织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常州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负责人:吴晓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练鹏,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茂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詹灵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常州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茂织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现自愿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保全费260元,合计632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