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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李宝家与张进堂、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家,张进堂,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李宝家,男。被告张进堂,男。被告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小朱夏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广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家与被告张进堂、山东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宝家负担。审判员  孙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