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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白立与岳亚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立,岳亚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28号原告白���。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亚彬。原告白立诉被告岳亚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高利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立委托代理人胡翠菊、被告岳亚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立诉称,2015年4月30日20时许,在藁城区金五马路桥北烧烤摊上,我与被告岳亚彬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被告岳亚彬将我的右眼下侧咬伤。我在藁城区中医院住院治疗6天,经诊断为:右面部咬伤。经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藁城区中西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及费用明细一页;3、住院病历一份;4、藁城区中西医院诊断证明书两张;5、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情鉴定费票据一张;6、原告白立驾驶证、行车本、从业资格证各一份;7、藁城区中远汽车租赁运输公司证明一份;8、藁城区绿化苗木场证明一份;9、交通费票据四张。被告岳亚彬辩称,当时打架时原告先骂的我,我的手也受伤了,而且伤还没好。我不赔偿原告,原告应该赔偿我。被告经质证称,我已经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原告提交的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和病历无异议,但皮外伤不应住6天;对藁城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情鉴定费票据无异议;对原告的驾驶证、行车本、从业资格证、租赁��输公司证明没有异议,但对误工费不认可,原告当时在休息,没有出车;原告提到的护理费不认可;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我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20时许,在藁城区金五路桥北边烧烤摊上,原告白立与被告岳亚彬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打斗,被告岳亚彬将原告白立的右眼下侧咬伤。原告白立于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6日,在藁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1582.71元。2015年5月5日,藁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右面部咬伤,建议住院治疗。2015年5月6日,藁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书载明:右面部咬伤,建议休息两周。2015年5月5日,经藁城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白立的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6月18日,藁城区公安局作出了藁公(廉)行罚决字[2015]第0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岳亚彬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现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告岳亚彬收到了藁城区公安局藁公(廉)行罚决字[2015]第02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本院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采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原告白立的损失为:1、医疗费1582.7元;2、误工费按照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为145.6元/天×(6天+14天)=2912元;3、原告虽然提供了藁城区绿化苗木场的证明,但没有提供工资表,护理人员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护理费为42.2元/天×6天=253.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6天=600元;5、原告要求交通费500元过高,虽然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但交通费为必然发生,按照本区当地实际以200元较妥;6、鉴定费400元,以上共计5947.9元。原、被告发生打斗,不会致使原告精神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亚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白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947.9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岳亚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朝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