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罗春宇、张玉良与张玉良、钱自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宇,张玉良,钱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67号原告:罗春宇。被告:张玉良。被告:钱自良。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春宇与被告张玉良、钱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罗春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春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