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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罗春宇、张玉良与张玉良、钱自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宇,张玉良,钱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67号原告:罗春宇。被告:张玉良。被告:钱自良。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春宇与被告张玉良、钱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罗春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春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