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民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雪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被执行人吴雪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商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在接到该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雪峰所有的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日月星辰39幢3梯101室房产{含室内固定装潢及车库,详见嘉兴东兴资产评估事务所东兴评报(2015)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