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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启明与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民航希望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明,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民航希望小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吴启明,汉族被告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民航希望小学。代表人李华,系该校校长。原告吴启明因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民航希望小学(下称民航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启明、被告代表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启明诉称,2003年4月15日,民航小学借吴启明现金1800.00元还书店欠款,经手人系原校长丁洪亮。后多次索要,都以学校没钱,有钱时一定还为由至今未还此款。故起诉,要求民航小学偿还借款1800.00元。被告民航小学辩称,学校没有意见,法院定学校给就学校给,学校也没有账,账都在中心校呢。吴启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民航小学欠吴启明借款1800.00元。民航小学代表人质证意见:他没经手,也不知道怎么回事,盖章也不是现在盖的,以前校长盖的公章。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5日向吴启明借款1800.00元用于偿还民航小学欠新华书店书款,此款后经吴启明索要,至今末还。本院认为,吴启明与民航小学间借贷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民航小学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对吴启明要求民航小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民航希望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原告吴启明借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民航希望小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