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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纪阳与吴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纪阳,吴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72-2号申请执行人李纪阳。被执行人吴冰。本院在执行李纪阳申请执行吴冰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已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冰的在各大银行的存款及车辆、房产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1000多元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一套面积为57.18平米的房产,但该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无法进行拍卖。本案在一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韦国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加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