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邹本福与李桂香、赵连金、赵立春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福,李桂香,赵连金,赵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邹本福。被执行人李桂香。被执行人赵连金。被执行人赵立春。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邹本福申请李桂香、赵连金、赵立春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桂香、赵连金、赵立春应支付申请人邹本福案款6610.72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桂香、赵连金、赵立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