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威与李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李玉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13号原告:李威,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玉安,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诉被告李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威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