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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威与李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李玉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13号原告:李威,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玉安,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诉被告李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威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