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时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时某某重婚罪,本院以(2015)泉刑初字第00104号依法立案受理。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处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滑培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飞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