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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乡某某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乡某某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2012)黑虎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离婚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黑虎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