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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升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升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升平,曾用名李二球。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1月20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升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升平酒后在离石区西崖底村国贸家具城附近的加油站等车准备回坪头时,眼角被李爱虎的帽沿碰了一下,便谩骂李爱虎,之后手持刀子,将李爱虎逼到一辆出租车上,并将其拉到离石区北川河东路西山德威附近,采用持刀威胁、殴打、搜身的手段,将李爱虎身上携带的830元人民币抢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附近巡逻的巡警队员抓获。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捕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李爱虎的陈述;3、被告人李升平的供述与辩解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升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持刀相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升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邓国平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