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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陈尚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陈尚胜,张秀英,孟兆祥,陈光侠,楚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陈尚胜,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秀英,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孟兆祥,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陈光侠,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楚培勇,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尚胜、张秀英、孟兆祥、陈光侠、楚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冰审 判 员  侯晓勇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