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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乌景禄与无棣县昊通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乌景禄,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无棣县昊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法定代表人:王新。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新亭。本院在执行乌景禄与无棣县昊通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733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