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王为增、杜宗朋、王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王为增,杜宗朋,王海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4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地址:巨野县。单位负责人:刘天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行职工。被告王为增,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杜宗朋,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王海超,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被告王为增、杜宗朋、王海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为增、杜宗朋、王海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为增、杜宗朋、王海超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为增、杜宗朋、王海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韩景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