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13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原告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1303民初610号原告:荣某某,男,**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张某某,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行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景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一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