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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13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原告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1303民初610号原告:荣某某,男,**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张某某,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行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景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一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