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0)灵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王成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