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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521-1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彭奕其。委托代理人:庄丰尖,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玉青,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玉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张玉青所有的位于贺州市江北中路X号【房产证号:贺房权证八步字第(2013)000536XX号】四层住宅房屋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法执字第52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汉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