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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芳与被执行人张青文、郑全胜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芳,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张青文,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郑全胜,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海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5年1月22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236号执行证书。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青文送达了本院(2015)温执字第206号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张青文于2015年5月15日前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张青文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张青文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郑黄证执字第23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张青文偿还王海芳借款本金3311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月息1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友谊执行员  张保健执行员  闫西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