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淑银与被执行人郭晓静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吴淑银,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郭晓静,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吴淑银与被执行人郭晓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淑银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郭晓静履行给付0.76243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