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钟辉前与钟文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辉前,钟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钟辉前。被执行人钟文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运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