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6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女。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艳英、人民陪审员马晓玲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1989年相识,于1989年5月11日在灞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比较爱玩,不照顾子女,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二女儿出生后不到半岁,原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失踪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如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9年相识,于1989年5月11日在灞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1992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至今。现原告离家多年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表、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待婚姻家庭应持负责任之态度。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王某某长期外出未归,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是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原因所在。现被告下落不明已逾两年,依法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马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