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管国勤与陈昌英、管振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国勤,陈昌英,管振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管国勤,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陈昌英,女,193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管振扬,男,199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55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有保险受益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昌英、管振扬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受益款9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