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曹中良与徐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良,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曹中良。被执行人徐军。原告曹中良与被告徐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徐军应当支付原告曹中良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徐军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曹中良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已扣留被执行人徐军工资,申请人同意可作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已扣留被执行人徐军工资,申请人同意可作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