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锦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449号原告:吴锦华,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宏林,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邵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铮,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锦华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吴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