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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爱霞与马成明、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霞,马成明,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霞,无业。被执行人马成明。被执行人潍坊市汇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霞与被执行人马成明、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1)奎民一重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