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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孙某,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王某提供的被告孙某的送达地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孙某送达诉讼文书,该特快专递签收人非被告孙某本人,2015年5月14日,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孙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不能提供被告孙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孙某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王某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