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孙某,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王某提供的被告孙某的送达地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孙某送达诉讼文书,该特快专递签收人非被告孙某本人,2015年5月14日,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孙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不能提供被告孙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孙某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王某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