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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廖顺荣、易桂姣、廖羚均申请执行漯河恒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229号漯河恒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廖顺荣、易桂姣、廖羚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2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2012)东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诉讼费4138元;申请执行费382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