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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恩成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510号被执行人刘恩成。被执行人刘恩成犯走私废物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刘恩成有期徒刑二年,并罚金1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恩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5月5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恩成银行存款10000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刘恩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沈晶宇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