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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4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被申请人贺某某,男。李某某诉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8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贺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李某某借款291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贺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贺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李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贺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贺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某也不能提供贺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贺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