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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福玉与中国人民庆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初字第261号原告王福玉,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耀军,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负责人周希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辆损失许评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