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尚启福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启福,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尚启福被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尚启福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下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