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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董XX与董兵、庐江县白湖镇裴岗社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75号原告:董XX,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董兵,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白湖镇裴岗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董兵、庐江县白湖镇裴岗农村信用合作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XX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XX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XX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