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风水与连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风水,连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林风水,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连文博,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林风水与被告连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碧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风水、被告连文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风水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84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九冬连文博向福井林风水借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元正(18400),限2013年2月还清。”经原告催讨,被告均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8400元。被告连文博辩称,其向原告购买牛粪18400元,已还款56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84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九冬连文博向福井林风水借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元正(18400),限2013年2月还清。”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还款2000元,后均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连文博向原告林风水借款16400元的事实,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64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文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风水借款1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连文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舒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