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黑山县人,农民,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台安县人,个体,现住台安县某某小区。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2015)黑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