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元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元庆,魏志刚,杨秋萍,李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曹元庆。被执行人魏志刚。被执行人杨秋萍。被执行人李海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元庆与被执行人魏���刚、杨秋萍、李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志刚、杨秋萍、李海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志刚、杨秋萍、李海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