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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97号原告:杨某某,女,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太钢峨口铁矿居民。被告:高某某,男,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代县枣林镇西留属村人,住本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本院依照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被告高某某的通讯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愿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郎眉存审判员  李海龙审判员  韩建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