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民终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青海纺织品股份合作公司与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纺织品股份合作公司,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00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纺织品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宁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小伟、许婧,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明骏,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上诉人青海纺织品股份合作公司与上诉人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海威思顿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赵甲宁审判员 纳 敏审判员 卓 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