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柯某,男,生于1976年9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孙某(曾用名孙某芹),女,生于1988年6月13日,汉族,河南省卢氏县人,村民。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孙某在2015年5月6日前支付柯某补偿款10000元,逾期孙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柯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与申请执行人柯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某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某与申请执行人柯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林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