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国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耀,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号。负责人杨军章,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国耀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已于立案前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耀于2015年5月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贤林代理审判员 刘 东代理审判员 秦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