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宗国与莆田市三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国,莆田市三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何宗国,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胡祖波,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三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738430-4。法定代表人陈金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鸿罡,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宗国诉被告莆田市三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志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鉴于在审理中该案涉及的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琳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