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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杨连福与付海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福,付海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04号原告杨连福,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付海明,男,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杨连福与被告付海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