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德祥申请执行张建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祥,张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昌,男,汉族。王德祥申请执行张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执字第13号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