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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945号撤诉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与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马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945号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瓦房子镇司法所所长。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瓦房子镇。委托代理人:马迎某,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马台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凤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