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生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生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景洪市勐泐大道75号。委托代理人尹文青,系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加,系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生克,男,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生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92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838元、案件受理费1442元,合计132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生克下落不明,查封被执行人的14.7亩橡胶地进行评估拍卖。经申请人景洪市鲁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4)景执字第6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岩 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文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