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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99号原告:孙某甲,男,199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系原告母亲。被告:孙某乙,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孙某甲提供的被告孙某乙的送达地址,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孙某乙送达诉讼文书,该特快专递签收人非被告孙某乙本人,2015年5月14日,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孙某乙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不能提供被告孙某乙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孙某乙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孙某甲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