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邓树桐、申铁山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树桐,申铁山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树桐,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铁山,男,195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代理人:陈健英,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树桐与被上诉人申铁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树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铁山同意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树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树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经被上诉人申铁山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树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邓树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元,退还上诉人邓树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秉华审 判 员 郭亚宁代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伟 百度搜索“”